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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广东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照顾政策,莫错过啦~
时间:2017年10月27日 11:06      点击:

  日前,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就我省普通高校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


  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


  可享受照顾的条件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或者高中阶段连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


  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到所在县(市、区)的其它中学就读,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因地处偏远,所在地无中小学或者离所在地中小学较远,按就近原则到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中小学,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高中阶段户籍由少数民族聚居区迁移到我省境内其它区域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均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户籍迁入我省并在我省境内读高中或者随父母来粤务工迁入我省境内读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享受我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通知》强调,确认少数民族考生资格,是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办制发的表格组织填写,杜绝弄虚作假,以维护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迁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包括:  

  (一)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类民族班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

  (二)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的规定,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投档规定进行投档,投出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


文章来源:转自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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